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