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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