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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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9號聲請人 蔡詩穎 相對人 鄭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如尚未登記,自不生效力,復無從依同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2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另有約定相對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號碼00000000000(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一併擔保在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不動產抵押借款約定書作為債權證明文件,雖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0日起至107年10月19日止共計壹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與登記之清償日期107年2月19日,兩者不相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提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㈡至聲請人聲請拍賣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
00號建物,固於107年3月27日辦理第一次登記在案(即臺南市○○區○○段○○○○號建物),然其上並無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紙在卷可稽,此建物既無抵押權登記,聲請人自不得依民法關於拍賣抵押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該部分建物,是聲請人就上開建物併為聲請拍賣,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89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35│62.9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054│1.8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