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0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冠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 查甲基安非他 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王冠程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皆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因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與本院分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於民國105年6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構成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念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暨兼衡被告高中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0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被告王冠程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另案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冠程前於民國106年7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8月1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王冠程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107年8月4日0時5分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採尿,其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始查悉上情。王冠程又於107年9月21日23時52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王冠程於107年9月21日23時50分許,因遭通緝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為警逮捕,經王冠程同意後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冠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長榮大學檢驗分析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佐,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