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詹志毅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詹志毅業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