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13號聲請人 王麗俐 應受監護宣告人 王尚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王尚志為監護宣告,且以相對人之現住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鴻安康復之家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明確,並有本院108年4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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