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翊華 被告 林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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