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 柯瑞哲 被上訴人 林桂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30日送達(於109年8月20日寄存送達,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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