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原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原告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689元,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提出民國
109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136,101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769元,仍須補繳8,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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