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748││├──┼──────────────┼──────────────┼───┼────┼───┤│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