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豪
沈嘉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鍾文豪係 陳信如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嗣於民國100年5月6日離婚),沈嘉雯亦知悉此情。惟鍾文豪、沈嘉雯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接續犯意,自90年間某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止,發生多次性行為,沈嘉雯因此受孕並於00年00月00日產下1子。直至99年8月4日鍾文豪向陳信如坦誠其已和沈嘉雯育有1子,陳信如始知上情。案經陳信如告訴,因認被告鍾文豪、沈嘉雯,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經查,被告二人所犯上開通姦、相姦罪,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信如撤回告訴,有陳信如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