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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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劉榮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 楊嘉玲 被告 陳信成 被告 劉麗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門牌號碼:屏東市○○里○○路○○○號),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47,000元【計算式:面積361(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平方公尺)=9,747,000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業據原告繳納90,001元,尚應補繳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提出被告楊嘉玲、陳信成及劉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顯示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