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 曾曉鈴 即 曾惠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宜,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閱卷聲請書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