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楊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柒拾玖元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