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96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