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