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11號原告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EmperorMotionPicture
(International)Ltd.)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LongRedLtd.、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LongRedLtd.、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34,873元,(
原告請求人民幣3,576,02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99年3月17日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484折算),應繳裁判費153,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652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