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惟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即系爭違建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違建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鑑定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