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選
張竹載上一人林漢青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魏文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93號、第10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萬選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二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張竹載犯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魏文利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萬選與附表一編號6之「對象」欄所示之 江莊貴 (另獲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萬選以附表一編號6之「代價」欄所示收取之施工報酬,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址,持黃萬選所有之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夾線鉗1支及以其所有之鋁梯1台、電鑽(含電池)1支、三用電錶1個為工具,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一編號6「電能、電費」欄所示屬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能得手。
二、黃萬選與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張竹載,以及黃萬選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至5、7、10至20之「對象」欄所示之人,各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萬選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並以其所有之夾線鉗1支、鋁梯1台、電鑽(含電池)1支、三用電錶1個為工具【與第一項所示之夾線鉗、鋁梯、電鑽(含電池)、三用電錶相同】,而以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之「代價」欄所示收取之施工報酬,於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所示之時間、地址,以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所示導致電表顯示之計量度數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而失準之方式,使臺電公司陷於錯誤而按照該失準之度數計價收費,藉以詐得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之「電能、電費」欄所示之少繳電費之利益(附表一編號1、13、15之「對象」欄所示之人均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附表一編號3至5、7、10至12、14、16、20之「對象」欄所示之人均獲緩起訴處分確定,附表編號17至19之「對象」欄所示之人均另案提起公訴)。
三、黃萬選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附表二所示導致電表顯示之計量度數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而失準之方式,使臺電公司陷於錯誤而按照該失準之度數計價收費,藉以詐得附表二之「電能、電費」欄所示之少繳電費之利益。
四、魏文利與 吳美珠 (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先生」(下稱「陳先生」)基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經魏文利之從中引介,由「陳先生」於108年8、9月間某日,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巷0○0號2樓(該處係吳美珠與不知情之夫經營之公司),以剪斷CT二次側A相電流線致電表顯示之計量度數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而失準之方式,使臺電公司陷於錯誤而按照該失準之度數計價收費,藉以詐得少繳用電度數77萬5979度而折計新臺幣(下同)312萬8747元電費之利益,魏文利並將其向吳美珠收取之施工代價16萬元,從中分予「陳先生」6萬元。
五、嗣經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黃萬選所有而供實行第一項、第二項所示行為使用之夾線鉗1支、鋁梯1台、電鑽(含電池)1支、三用電錶1個,以及黃萬選所有而供實行第二項所示行為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
六、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係經被告黃萬選、張竹載及魏文利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檢察官當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項所載「編號2」均更正為「編號6」、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二項所載「編號1、3至20」均更正為「1至5、7至20」(見審卷第191頁)。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三人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三所示之證據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黃萬選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及附表二,被告張竹
載就附表一編號8、9,以及被告魏文利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黃萬選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
㈡被告三人均各基於使電表顯示之計量度數失準而藉以詐得少
繳電費之利益之相同目的,以及被告黃萬選基於持續竊得電能之目的,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地址及臺南市○區○○○路0巷0○0號2樓,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前開詐欺得利、竊取電能之犯行,均各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顯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及附表二所示部分以及魏文利所犯部分,各均評價論以一個詐欺得利罪,而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亦評價論以一個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
㈢被告黃萬選與被告張竹載就附表一編號8、9所示犯行,及被
告黃萬選與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20之「對象」欄所示之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20所示犯行,以及被告魏文利與吳美珠、「陳先生」就事實欄第四項所示犯行之間,各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為共同正犯;被告黃萬選、張竹載之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又附表一編號8、9、12、13、15、17、18至20所示屬於接續
犯性質之詐欺得利犯行,其查獲日期均在103年6月18日刑法第339條規定修正公布施行之後,而附表一編號6所示同屬接續犯性質之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犯行,其查獲日期在108年5月29日刑法第321條修正公布施行之後,則上開犯行自應均適用現行即修正後之規定,公訴意旨認前開攜帶兇器竊取電能部分有新舊法比較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等語,容有誤會。㈤爰審酌被告黃萬選與江莊貴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方式竊取臺電
公司之電能而侵害臺電公司之財產權,且被告黃萬選本身及與被告張竹載,以及被告黃萬選與附表一編號1至5、7、10至20之「對象」欄所示之人,以及被告魏文利與吳美珠、「陳先生」分別為圖減少電費支出,竟以導致電表顯示之計量度數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而失準之方式,使臺電公司依錯誤之計量度數而誤算較原本應收費用為少之用電費用,據以詐得減少支付用電費用之利益,亦侵害臺電公司之權益,然念及被告三人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未飾詞企圖掩匿犯行,且先前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可憑,素行均非欠佳,又分別考量被告三人所為造成電能、電費之損失程度,復兼衡被告黃萬選自述其係國小畢業、從事冷氣維修工作及須扶養一名殘障之女,被告張竹載自述其係國中畢業、從事果農及須扶養妻子,被告黃萬選自述其係國小畢業、從事冷氣維修工作及須扶養一名殘障之女,被告魏文利自述其係高職畢業、從事維修工程工作及須扶養父親、妻子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黃萬選、張竹載所犯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㈥再查被告張竹載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坦承認錯而未隱瞞,深具悔意,且就附表一編號8、9所詐得之利益即少付之電費,均已如數清償予臺電公司,有和解書3份可憑(見審卷第119、121、131頁),顯示被告張竹載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又現從事果農而有正當職業,信其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張竹載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張竹載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㈦沒收部分:
共同犯罪行為人彼此間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均未必相同,犯罪所得之分配亦可能懸殊相異,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是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間實齟齬有悖,故就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經查:
⑴扣案部分:被告黃萬選所有而供實行事實欄第一項、第二
項所示犯行使用之夾線鉗1支、鋁梯1台、電鑽(含電池)1支、三用電錶1個,以及被告黃萬選所有而供實行第二項所示犯行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基於共犯應就全體犯行負責之原則,上開扣案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黃萬選所犯之各該犯罪項下,以及於共犯即被告張竹載所犯附表一編號8、9所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被告黃萬選所有之物,被告黃萬選陳稱均供其維修冷氣所用而非供本件犯行使用等語,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之實行相關,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部分:之如附表一「代價」欄所示被告黃萬選實行
犯罪而取得之代價,以及如附表二「電能、電費」欄所示被告黃萬選詐得而未扣案之少繳電費數額之財產上利益,以及未扣案之被告魏文利實行本件犯罪而分得之10萬元,各係被告黃萬選、魏文利實行上開犯罪之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就前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於被告黃萬選、魏文利之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0、16部分,均採有利於被告黃萬選而依序以7000元、2萬元為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附表一編號6所示竊得之電能,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所示及事實欄第三項所示詐得之少繳電費數額之財產上利益,均分屬附表一「對象」欄所示之人、事實欄第三項所示之用電戶所享得,揆諸前開說明,尚無從就此對被告黃萬選、魏文利宣告沒收;又被告張竹載就附表一編號8、9所詐得之利益即少付之電費,均已全數償還臺電公司,自無須再併予宣告沒收。
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上開對被告黃萬選、張竹載宣告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對象時間地址方式代價(新臺幣)電能所犯罪刑電費(新臺幣)1 劉榮興 108年間高雄市○○區○○段0000號改接電壓線1萬5000元6萬2947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萬5888元2 陳安樂 (已歿)103、104年間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擅自自電表電源側進屋線引接線路,繞越電表用電3000元3萬8901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萬4318元3 郭猜 109年2月18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改接電壓線1萬5000元4萬2778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萬694元4 蔡政全 104、107年間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2加裝電子零件於電壓接續鉤(或電壓線)上8000元4萬4212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萬6751元5 蔡沛玥 105年間臺南市○○區○○路000號更改電表底座結線1萬元6萬9744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萬5405元6江莊貴103年間臺南市○區○○路000號擅自於台電線路(或接戶點)引接線路用電1萬5000元3萬660度黃萬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萬9658元7 黃清泉 106、107年間臺南市○○區○○○00○00號更改電表底座結線1萬元7萬6913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萬4881元8張竹載101、102年間臺南市○○區○○○000○00號改接電壓線1萬元6萬4050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竹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27萬547元9張竹載101、102年間臺南市○○區○○段000號改接電壓線5000元6萬5657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竹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27萬7335元10張 雅菁 108年6、7月間臺南市○○區○○○00○0號5樓之1改接電壓線7000或8000元4萬3216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萬2544元11 陳蓉芳 108年6、7月間臺南市○○區○○○00○0號5樓之2改接電壓線6000元3萬7418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萬8054元12 陳水惠 102年間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更改電表底座結線5000元4萬1332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萬4586元13 黃正德 103、104年間臺南市○○區○○街000號改造電表內部結構及其線路3000元4萬9240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萬7990元14 林亨旺 108年6、7月間嘉義縣○○市○○○路○段00號加裝電子零件於電壓接續鉤(或電壓線)上1萬6000元4萬7523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萬737元15 林安裕 102、103年間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更改電表底座結線1萬元2萬8437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萬118元16 楊真 瑱107年間臺南市○○區○○○路000號改造電表內部構造2或3萬元13萬4548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3萬1248元17 謝文長 98、99年間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更改電錶底座結線3000元2萬2933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6869元18 陳南榮 100、101年間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擅自自電表電源側進屋線引接線路,繞越電表用電3000元6萬7460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萬4951元19 林博文 100、101年間臺南市○○區○○○路000號(門牌整編前為同區長興四街20巷2號)、同路130號電壓線改接至外殼5000元4萬4387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萬7491元20 蔡昀燁 98、102年間臺南市○○區○○○街000號擅自自電表電源測進屋線引接線路,繞越電表用電2萬元4萬8711度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線鉗壹支、鋁梯壹台、電鑽(含電池)壹支、三用電錶壹個,行動電話○○○○○○○○○○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萬5755元附表二:
時間地址方式電能所犯罪刑電費(新臺幣)106年間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加裝電子零件於電壓接續鉤6萬6125度黃萬選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萬9312元
附表三:(以下「偵三卷」、「偵四卷」、「偵五卷」依序為109年度偵字第10790號偵卷㈠、㈡、㈢)告訴代理人 陳錦岳 (臺電公司臺南區營業處稽查課課長)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 蔡宜真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劉榮興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黃美惠 (陳安樂之嫂)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郭猜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蔡政全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蔡沛玥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江莊貴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黃清泉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張厤芸 (張竹載之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張秀惠 (張竹載之姪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張雅菁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陳蓉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陳水惠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黃正德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林亨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林安裕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楊真瑱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謝文長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陳南榮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林博文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蔡昀燁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 劉世達 (臺電公司臺南區營業處稽查課外勤班班長)於偵訊中之陳述吳美珠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劉榮興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三卷第381至383、391至397頁)黃美惠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10至13、24至25頁)郭猜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49至51、77至79頁)蔡政全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159至161、165至167頁)蔡沛玥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199至201、205至207頁)江莊貴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6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247至251、267至269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311至317頁)張竹載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8及9所示地址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三卷第67、92至93、343至345頁、偵四卷第363至365、359至365、405至407頁)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437至439頁)附表一編號11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487至489頁)陳水惠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四卷第551至553、555至557頁)黃正德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13、27至29頁)林亨旺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4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121至125、135至141頁)林安裕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5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171、185至187頁)楊真瑱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6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213至217、223至225、243至245頁)謝文長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一編號17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255至256、269至271頁)附表一編號18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371至372、399至401頁)附表一編號19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367至370、433至437頁)蔡昀燁與黃萬選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一編號20所示地址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三卷第102頁、偵五卷第450至453頁)臺南市○區○○○路0巷0○0號2樓之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偵五卷第70至7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三卷第13至16、17至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