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原告 李伯雲 被告 楊彥彤 上列被告楊彥彤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78號),經原告李伯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