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 鄭學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佩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645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確認被告就所持有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NO300753號)本票,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被告應返還上開本票予原告等語。經查,被告執系爭債權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執行費2,00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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