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債權人漢陽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文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焦春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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