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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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