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溫錦坤
被   告  陳燕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4,798元,及自民國(
下同)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6萬4,79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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