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郭家瑋
       翁叡
       柳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年8月3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2947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家瑋、翁叡、 柳睿展 共同加暴行於他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上開被移送人郭家瑋、翁叡、柳睿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4日1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共同加暴行於他人。
二、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共同加暴行於人之事實,有被移送
人於警訊中之陳述,及被害人 陳建瑝 、證人 蕭貝而 於警詢時
證言,且互核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是被移送
人加暴行於人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正值青年,僅因細故在公共場所共同加暴行
於人,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15條前段、第87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