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據債務人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5月17
日曾將地號○○○鄉○○段○○○○號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其姊 陳碧蓮 。說明以下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
⑴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借款清償資料。
⑵說明上開債務餘額及債權人清冊為何未表明上開債權人、債權數額。
⒉提出債務人自98年1月迄98年12月之薪資單明細與薪資轉帳資料。
⒊提出債務人之外籍配偶 陳真英 之戶籍謄本。
⒋說明債務人之外籍配偶陳真英目前工作情形及收入狀況,並提
出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收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