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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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向屏華
林信宏
被 告 陳裕穆
陳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0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陳裕穆邀同被告陳維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