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澤 民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