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許文惠 被告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易字第3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起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素琴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82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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