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毅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毅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毅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5月、7月、6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第10501634930號,應予更正)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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