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債權人 范軒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升 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梁升「竑」抑或梁升「紘」?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 梁升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陳報請求金額17333元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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