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債權人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文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印文。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桃園」地方法院公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具有債務人簽收」或「載有投遞記要」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桃園市
○○區○○路000巷000弄00○0號2樓;55之6號2、12、15樓;55號15樓;37之5號10樓;37之6號10、11、12、15樓;29之2號12、15樓;29之5號12、13、15樓)。
㈤陳報請求金額201,061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