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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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債權人豐南新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隆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小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及電梯修繕費之釋明資料。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2480元之計算方式。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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