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債權人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債務人 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