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罰加重之事由: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9年11月4日以89上訴字第1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日確定,嗣於92年3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完畢論。甫於93年9月2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