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1209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