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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