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奉儒
莊志偉
莊淑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1年4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楊明箴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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