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何雯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告 何仁維
鄭秀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何雯麗
周秋蓮 兼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何雯麗訴訟代理人 何雯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關於「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扣減權人特留分金額(新臺幣)已分配金額(新臺幣)侵害特留分金額(新臺幣)補償方法(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何雯華176萬5537元19萬4900元157萬0637元何仁維應給付何雯華133萬5041元鄭秀蘭應給付何雯華23萬5596元何雯綺176萬5537元19萬4828元157萬0709元何仁維應給付何雯綺133萬5103元鄭秀蘭應給付何雯『綺』23萬5606元何雯麗176萬5537元19萬4900元157萬0637元何仁維應給付何雯麗133萬5041元鄭秀蘭應給付何雯麗23萬5596元周秋蓮176萬5537元19萬5673元156萬9864元何仁維應給付周秋蓮133萬4384元鄭秀蘭應給付周秋蓮23萬5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