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債權人 陳振和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里 、 邱顯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二人於12張支票背書之證明
亦或改以其他原因關係請求,如欲請求連帶,請釋明法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