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 湯金進 被告 鄧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彬成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8,31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
┌─┬───┬──────┬───────┬───────┬────┬──────┐│編│地號│登記面積│請求移轉之持分│請求移轉之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1│184-1│533│31/720│22.95│4,200元│96,390元│├─┼───┼──────┼───────┼───────┼────┼──────┤│2│184-2│257│31/720│11.07│4,200元│46,494元│├─┼───┼──────┼───────┼───────┼────┼──────┤│3│375-1│926│1/180│5.14│4,200元│21,588元│├─┼───┼──────┼───────┼───────┼────┼──────┤│4│259│1499│1/270│5.55│4,200元│23,310元│├─┼───┼──────┼───────┼───────┼────┼──────┤│5│376-1│1612│1/54│29.85│4,200元│125,370元│├─┼───┼──────┼───────┼───────┼────┼──────┤│6│244│592│1/45│13.16│4,200元│55,272元│├─┼───┼──────┼───────┼───────┼────┼──────┤│7│709-1│373│1/30│12.43│3,500元│43,505元│├─┼───┼──────┼───────┼───────┼────┼──────┤│8│184│20239││445.62│5,180元│2,308,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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