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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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4號債權人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宇田津信 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陸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