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黃阿雪
郭晁銘
一、債務人郭黃阿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黃阿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二項如對債務人郭黃阿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晁銘清償之。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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