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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