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8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宛真

相對人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

相對人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黃建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黃建勲 」。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聲請前開判決確定證明書將「黃建勲」誤載為「黃建勳」部分,亦應予更正。惟確定證明書屬於書記官處分事項,應循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書記官處分事項其內容有所錯誤,應由書記官另以處分更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確定證明書關於「黃建勳」之記載,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此部分於本裁定確定後另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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