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廖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利息新台幣9,026元,未陳明其計息期間、利率,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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