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水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18號、103年度執字第13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水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楊水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103年9月18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附表:受刑人楊水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共3罪)│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13日│103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字第12889號│偵字第1291、1367│偵字第1291、1367││││、1368號│、13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沙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6號│1195號│1195號││├───┼────────┼────────┼────────┤││判決日│103年6月19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沙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336號│1195號│1195號││├───┼────────┼────────┼────────┤││判決確│103年7月28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156號│字第13834號(編│字第13835號(編││││號2已定應執行刑│號3已定應執行刑1││││2年5月)。│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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