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黃欣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19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