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周欣漢 被告 賴吟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7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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