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凱威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 等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14元【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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